【政府采购案例2026-25】投标文件盖了前任法定代表人印章,中标结果有效吗?

案例回放

某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A供应商在投标三个月前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但投标文件仍使用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不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对质疑答复不满,B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并查明以下事实:一是A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日前90日完成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新法定代表人印章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前任法定代表人印章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作废,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加盖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为已作废的旧章;二是招标文件已明确将“投标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及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设为实质性要求。

财政部门认为,A供应商使用变更前已作废法定代表人印章的行为,属于投标无效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不具备有效性,影响了中标结果的合法性。最终,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投标文件盖了前任法定代表人印章,中标结果有效吗?

专家点评

法定代表人印章作为法人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确认意思表示的重要凭证,其效力直接关系投标文件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对外效力以‘备案有效且未被公告作废’为前提。A供应商已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且通过官方渠道公告原法定代表人印章作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无效印章’。使用无效印章签署投标文件,本质等同于‘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符合投标无效情形。”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说。

同时,“加盖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作为保障投标行为真实性、防范履约风险的关键,通常被列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醒目标明。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应直接认定为投标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例中,A供应商作为专业市场主体,对法定代表人印章变更、备案等流程和要求负有审慎义务。其未及时更新投标用印、未核查印章效力,属于管理疏漏导致的实质性响应缺陷,不属于“含义不明确、表述不一致”的可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可直接认定投标无效。

总之,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使用“有效法定代表人印章”,而中标供应商使用变更前已公告作废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印章,且无其他有效材料佐证投标意思真实时,该行为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离,中标结果无效。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