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23】分项报价明细表产品型号填写错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吗?
案例回放
某医院货物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00万元。经评审,确定A供应商为中标人。B供应商在中标结果发布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A供应商的分项报价明细表中列明的序号4的产品型号为甲公司生产的型号为1006的产品,但经官网查询甲公司生产的1006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关于序号4产品的技术要求。所以,A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A供应商向财政部门解释,其在该项目中分别使用甲公司生产的1006产品及1036产品响应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中的序号3及序号4的内容,并在投标文件中分别提供了1006和1036的产品的技术白皮书予以佐证。分项报价明细表中的序号3和序号4的型号均填写成1006(实际上序号4的型号应填写为1036)系笔误造成,两产品的报价分别为0.8万元和1.2万元,并承诺供货时严格按照确认的型号1036提供产品。
最后,财政部门认定以上情况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分项报价明细表产品型号填写错误,应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的核心在于如何准确界定与区分“投标文件中的笔误”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者之间的法律边界。后者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欺骗,客观上实施了捏造、虚构事实的行为;而前者多为非故意的疏忽,其处理措施应与该问题对采购项目的危害程度相匹配,重在纠正错误,避免因微小的、可纠正的瑕疵而随意否决投标,导致项目废标,保障采购公平与效率。
本案例中,A供应商在《技术响应表》及作为核心技术证明文件的技术白皮书中,明确无误地提供了1006与1036两款产品的不同技术参数,这直接证明了其真实投标意图与履约能力。同时,该错误仅出现于分项报价明细表中,产品型号与技术响应表中内容不一致,且两款产品报价存在明显差异,这共同指向了“笔误”的可能性,而非主观意图以单一产品冒充两款产品进行欺骗。A供应商事后承诺按正确型号履约的行为,也进一步佐证了其无欺骗故意。不宜直接认定该情形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此外,本案例中也暴露出评审环节的问题,评标委员会未能发现技术文件与报价文件之间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也未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启动澄清程序,未履行其审慎审查的职责。评审工作应系统、全面地审查投标文件的各部分内容是否相互印证,对可澄清的微小瑕疵,应充分利用澄清机制寻求事实真相,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供应商应以此为戒,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从源头上杜绝因自身疏忽带来的法律风险与商业机会的损失。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