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21】能将“国际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案例回放

某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预算金额150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经评审,确定S供应商成交。F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投诉事项:关于采购标的13mm厚预制型橡胶卷材,谈判文件要求供应商根据“欧盟标准”EN14809《垂直变形测试》提供检验报告,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该要求具有指定性、限制性、排斥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

财政部门经调查后判定:本项目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欧盟标准”检测报告,国内具备该报告出具资质的检测机构仅有3家。从项目用途来看,主要用于中学生日常锻炼活动,并非作为国际比赛场地,无需要求“欧盟标准”认证。虽然有3家供应商符合谈判文件要求,但该条款会将未取得“欧盟标准”认证的潜在供应商排除在外。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因此,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谈判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1.谈判文件能将“国际认证”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2.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可以证明项目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实践中,若采购标的为国产产品,且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再要求产品须获得“国际认证”,并作为实质性条款,这属于变相排斥未取得国际认证的供应商,属于不合理限制。此外,广东省等多地已将“要求国产产品具有国际认证作为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列入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清单,予以禁止。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可提出高于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本案例,采购标的为“国产预制型橡胶卷材”,且该项目后期并不用于国际竞赛类的场地,强制性国家标准GB 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技术要求,完全可保障预制型橡胶卷材的安全与环保性能。因此,谈判文件仍将“欧盟EN标准检测报告”设为实质性要求,实际上是将未取得该检测报告的供应商排斥在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问题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判断采购文件是否构成歧视性或排他性,核心在于:技术参数要求是否与项目实际需要合同履行相关;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是否非法限定所有制、地域、行业、品牌等;是否实质上为某一家或少数几家供应商“量身定制”。

因此,采购人不能仅以“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作为依据。如果该条件实质上是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即使实质性响应供应商能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仍可能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本案例中的中学运动场改造项目为例,即便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持有欧盟检测报告,也构成了歧视和排斥未取得欧盟检测报告的供应商。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9条  限制国产产品或独家授权3.要求国产产品具有境外认证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加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