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19】信息化采购项目,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吗?

案例回放

某市附属医院无纸化病案系统及电子认证签名系统项目公开招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B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供应商核心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要求“协同签名系统”“手写信息数字签名系统”“PDF电子签章系统”三类系统需提供软硬一体机设备,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中,硬件设备均为同一品牌,但软件却分属不同厂家。

B供应商认为,此类产品系不同厂家的产品临时拼凑,未经过协同性测试,不能称为“软硬一体机”,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中标供应商的产品组合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且招标文件未要求软硬件须为同一品牌,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最终驳回投诉。

问题引出

信息化采购项目,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吗?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领域并无“信息化采购项目的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的强制性规定。“软硬一体机”的本质是软硬件协同工作、集成交付、统一运维的一体化解决方案,其核心特征是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的深度集成,经预安装调试后,开箱无需额外配置即可投入使用,关键在于系统整体能否稳定运行、满足使用场景的功能要求(如协同签名、手写识别、PDF签章等),而不在于软硬件是否出自同一厂家。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领域资深专家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在此类项目采购文件的编制中,应以需求匹配为核心”,供应商提供不同品牌组合且满足功能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应认定为有效响应。若未经充分论证即设置“软硬件同一品牌”的实质性条款,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品牌”的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可知,在信息化采购项目中,“硬件+软件”组合适配模式普遍存在,尤其在专业系统集成项目中更为常见,其核心在于功能协同性而非物理集成形态。只要供应商能证明产品可协同实现采购需求,就应认可其“一体机”属性。同时,无论软硬件是否为同一品牌,中标供应商均需对信息化设备的整体功能、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履约责任。因此,信息化采购项目不应要求软硬件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