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9】要求检测报告中检测时长为12个月,合规吗?
案例回放
2024年12月16日,某体育馆声、光、像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预算540万元。该项目的采购标的为体育馆的声学系统、灯光系统及影像系统设备。招标文件评审标准部分载明,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检测报告:1.篮球馆灯具通过中性盐雾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全部满足的得1分;2.应急灯具涂层在自然气候暴露试验12个月后,变色0级、粉化等级0级、开裂等级0(SO)级、起泡等级0(SO)级、长霉等级0(SO)级、生锈等级0(S0)级,全部满足的得1分,其中一条不满足不得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
A供应商先质疑后投诉,理由为:招标文件要求的检测报告并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要求出具测试时间不低于12个月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财政部门调查后认定招标文件的上述规定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限定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时长为12个月,合规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要求的篮球馆灯具中性盐雾测试、应急灯具涂层在自然气候暴露试验均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这意味着,产品在销售前并不必须对这两个项目进行检测,如果供应商在投标时并没有做过这两项检测又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就必须在获取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期间完成并提交这两项的检测报告。
本案例招标文件要求“篮球馆灯具中性盐雾测试测试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按照每天24小时计算,2200小时约等于91.67天。本案例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5年0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据此可知,供应商仅有25天时间准备投标文件,这远远少于招标文件要求的篮球馆灯具中性盐雾测试的测试时长(2200小时,即91.67天)。况且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完成并提交“应急灯具涂层在自然气候暴露试验12个月”的检测报告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这两项检测报告的要求对像A供应商一样投标前没有做过这两项检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性,更存在指向投标前已经做过这两项检测的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这种与特定测试时长、特定的非国家强制性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相关的要求,很有可能是采购人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某些潜在供应商提出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的确定负有主体责任,在需求调查阶段,可以面向不少于3个并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这意味着,采购人可以向供应商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等情况。但采购人要注意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注意甄别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不能直接把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技术参数、服务能力等写进采购需求。否则不仅可能对其他供应商构成差别歧视待遇,还可能存在廉政风险,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