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8】供应商可以使用已注销制造商的产品投标吗?

案例回放

2025年5月,某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20万元。采购标的包含智慧黑板、多功能一体机等设备。经评审,A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B供应商发现A供应商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已经注销,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调查发现,A供应商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已于2024年注销,该中标产品是由制造商于注销前生产的合格产品,制造商注销不影响A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财政部门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供应商可以使用已注销制造商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吗?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法律状态(如变更、更名、注销等)可能影响其参与政府采购行为的效力,其中法人注销的法律后果尤为明确:当法人因解散、破产等原因完成注销登记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随之消灭,不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体到本案,投标产品的制造商已注销,是否会影响供应商的投标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等资格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投标供应商自身符合项目资格要求,其投标资格就不应因制造商注销而被否定。因此,财政部门驳回投诉的决定合理有据。

为保障采购人权益,现行法律法规对已注销制造商产品的责任划分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即使制造商注销,如果设备因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采购人仍可向销售者主张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有效降低了采购人的使用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使用已注销制造商产品时,还应关注产品的售后维保与技术支持能否满足后续使用需求。制造商注销可能导致原厂技术支持中断、零配件供应不稳定,即使供应商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其自身或第三方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实力、稳定的备件来源及长期可靠的维护能力仍存在不确定性。若采购文件对售后服务(如响应时间、质保年限、备件供应)有明确要求,供应商需在投标时证明自己能够在整个服务周期内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履约。

因此,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售后服务要求,并在合同履行阶段严格依据采购文件及合同约定做好履约验收;使用已注销制造商产品投标的供应商也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与可落地的售后服务保障方案等,避免因服务不达标影响履约。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