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7】将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合规吗?

案例回放

某采购人单位学前教育教具玩具设备设施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437.16万元,本项目分4个采购包。2025年4月28日,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后,5月12日,潜在投标人A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质疑函,质疑采购包一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中多处引用了《在开磁路中测量磁性材料矫顽力的方法》(GB/T13888—2009,以下简称GB/T13888—2009标准)、《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T3324—2017,以下简称GB/T3324—2017标准),并将这两个已废止的国家标准设置为实质性条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采购人核实发现,这两个标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GB/T13888—2009标准已于2025年4月1日废止,GB/T3324—2017标准已于5月1日废止,且已有新标准替代。采购人最终认定质疑事项成立,随后修改采购文件且发布更正公告。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将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实质性条款,合规吗?

专家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由此可见,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依法严格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属鼓励性质,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性要求。

按照22号文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虽然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代表了行业内的实践和技术发展趋势,若已有新标准替代旧标准,采购文件仍引用已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可能带来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不高、未来无法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等问题。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国家标准鼓励采用。在政府采购等活动中,鼓励实施推荐性国家标准。因此,国家机关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带头执行,鼓励或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若招标文件中将废止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实质性要求,显然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内涵相违背,易引发质疑或投诉,甚至法律纠纷风险。综上所述,一旦采购文件中出现废止、过期的国家标准,建议及时修改更正。招标文件在引用相关标准时最好明确,有替代标准的以新出台标准为准,避免产生争议。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