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2026-6】采购文件要求节日慰问品成交后5天内交货,合规吗?

案例回放

某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采购3400台塔式暖风机,预算金额136万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A供应商获取谈判文件后,在法定质疑期内依法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A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谈判文件中“成交后5天内到货并验收合格”的交货期,既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相适应,也不切合实际,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且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或产品。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后认定,该项目采购货物用于节日慰问,具有时限性,在谈判文件中规定与项目进度及特点相匹配的交货期并无不妥,但需要合理设置期限。本案例中,谈判文件要求“成交后5天内到货并验收合格”的要求不妥,缺乏执行合理性,A供应商投诉事项成立,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采购文件要求节日慰问品成交后5天内交货,合规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节日慰问品采购项目时限性强,但要求“成交后5天内交货”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成交”在政府采购程序中对应节点模糊。确定成交候选人、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签订合同等环节均可能被理解为“成交”,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判断履约起始时间。那么,供应商的履约义务应从何时开始算起?北京嘉潍律师事务所屈路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合同生效”时正式确立,而非概念模糊的“成交后”。要求供应商在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之前就承担交货义务,不仅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将合同签订前的程序性时间不合理地转嫁给了供应商,使得供应商权益受损。

其次,“5日交货期”设置未充分考虑市场实际情况。合理的交货期需兼顾生产与运输周期。一方面,供应商往往按订单进行生产,即在获得订单后才启动生产活动,应预留合理的生产组织时间;另一方面,即便供应商备有库存,也需要足够的货物运输时间。设置交货期,应考虑节假日物流压力及跨区域运输的客观时间等因素,避免对异地供应商造成不合理的负担或歧视。对于时限性要求较高的项目,采购人也可考虑其他更为合适的采购方式。

总之,采购文件中的时限条款应措辞精准,明确责任起点,基于市场调研情况合理设置交货时间,如规定“自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本案例中,要求“成交后5天内到货并验收合格”不合规。

法规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条)